綿陽新聞網訊 最近幾天,綿陽艷陽高照,釋放出盛夏的“熱”情。6月12日,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為切實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今年,我市繼續按照《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綿人社辦(2018)180號)相關規定實施高溫津貼政策,從7月1日起,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天18元,對于高溫津貼未發放或低于發放標準的,勞動者可向人社部門舉報。
據了解,我市高溫津貼標準是綜合考慮我市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決定的。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指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并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計入當地最低工資。
高溫天氣指市級及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市級及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含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在此條件下開展工作的,應當發放高溫津貼。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另外,早在2012年國家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也就是說,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也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另外,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人社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實施高溫津貼政策期間,我市各地人社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綿報融媒記者 李橋臻)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