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從總則、評估事項、資產評估機構選聘和委托、評估公示、核準和備案、監督檢查、罰則、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其中明確了應對金融機構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國有資產運營研究中心主任肖鵬表示,相較于此前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適用范圍、強化了管理職責、細化了評估情形、規范了評估程序,體現出新形勢下我國進一步加強規范金融資產管理,提升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以維護國有金融資本的安全和完整。
根據征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包括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合并、分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清算的;非上市金融機構國有出資人權益比例變動的;產權轉讓,以及國有股東轉讓所持金融機構產權的等。
“這些具體規定為金融機構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有助于避免因評估遺漏而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肖鵬說,新規的出臺意味著金融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和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進一步規范與強化,不僅加強了對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也為金融機構涉及國有資本的交易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操作框架和規范,有助于提升整個金融行業的管理水平和透明度。(李昱佑)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