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還我24萬余元
你要還我8萬余元
認識不到1個月,小情侶火速訂婚,不料3個月后兩人分手。后兩人均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戀愛期間的轉款及購房款。近日,涪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情侶分手后互告,都要“討債”
2000年出生的小彤是綿陽人,今年1月26日,在某短視頻平臺上認識了男子小偉,兩人一見如故,很快發展成戀愛關系,并于2月25日火速訂婚。在戀愛和訂婚期間,為表達對彼此的愛意,兩人互相多次轉賬,數額小則幾百元,大至上萬元。同時,小偉也按照習俗為小彤購買了三金。3月7日,雙方還以按揭的方式在涪城區購置了一套房產,房屋登記在小彤名下。除按揭貸款外,已支付21萬余元,其中小偉支付13萬余元,小彤支付7萬余元。
然而,感情并沒有朝著預想的方向發展。訂婚3個月后,5月26日,兩人決定分手。分手后,雙方就戀愛期間涉及的財物和房產處置產生分歧,并同時將對方告上法院。
小偉表示,自己從一開始就以結婚為目的和小彤進行交往,所以無論是轉賬還是購房的支出,都是用于促成雙方訂婚、結婚等事宜,既然已經分手,小彤就應當返還相關款項,故向法院提起贈與合同糾紛訴訟,要求小彤返還戀愛期間的所有轉款共計24萬余元。
小彤則認為,雙方之所以未能走入婚姻殿堂,是因為小偉沒有對這段感情做到忠誠相待,責任完全在小偉。收到的轉款除用作共同生活開支外,已全部用于購買婚房,雙方之間不存在贈與返還的爭議。
同時,小彤還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當初購買的婚房歸小偉所有,由小偉支付房屋分割款及相關利息共計8萬余元。
兩案同一天開庭,法官“背靠背”調解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決定將兩案安排在同一天分別開庭審理,力爭實現以“情”促調。
庭審當日,承辦法官先開庭審理了贈與合同糾紛之訴。厘清雙方的經濟往來后,承辦法官通過“背靠背”調解,分別與雙方進行溝通,一方面釋法說理,向當事人解釋戀愛期間轉款性質、房屋性質等法律知識和法律后果;一方面引導雙方理性處理這段感情及經濟糾紛,不要因錢生怨,抱有遺憾。
在承辦法官的反復溝通、耐心勸導下,因這段感情身心俱疲的兩人終于解開心結,放下過往,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小彤當庭返還9萬元款項和首飾三金,小偉對此出具收據,并確定放棄案涉房產,房產由小彤單獨所有。
法官說法:
戀愛固然美好,但還是要保持理智,切莫被幸福沖昏了頭腦,需時刻秉持正確的婚戀觀,在經濟范圍內通過合適的方式表達愛意,而不應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唯一標準。
戀愛期間,為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
(如:日常生活中購買衣物、請客吃飯;情人節、生日、紀念日等特殊節日的贈與;520、521、1314等特殊金額的贈與。戀愛期間贈與的貴重物品,由于所涉的金額較大,一般推定為附條件的贈與,若是基于結婚目的的贈與,如房產、汽車或較大金額的現金、銀行卡等,應承擔返還責任。)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的小額借款轉賬要備注明確金錢性質,遇到較大金額的借款時,應當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條等債權憑證,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借款時沒有借條等書面憑證,要保存好雙方電話、微信、網絡平臺的聊天記錄,尤其是對方承認款項屬借款或者承諾還款的相關記錄,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陳昆鵬 涪江觀察記者 鄧勇)
編輯:譚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