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行為,確保城鄉居民自建房質量和使用安全,我委對2023年9月出臺的《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或個人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箱發送至1639885358@qq.com,郵件主題請注明“《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信函郵遞至綿陽市涪城區云泉南街2號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514室,郵編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7月4日。
聯系人:王建勛,聯系電話:0816-2606280。
附件: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5年6月4日
附件
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切實規范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行為,確保城鄉居民自建房質量和使用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城鄉居民自建房分為城鎮開發邊界內城鎮居民自建房(簡稱城鎮自建房,下同)和農村村民自建房(簡稱農村自建房,下同)。
城鎮自建房是指城鎮居民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存量建設用地上自行組織建設的自住房屋。(包括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農村自建房是指城鎮開發邊界外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自行組織建設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電梯、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三條 管理原則
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劃分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協調聯動機制,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經費,指導和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設。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城鄉居民自建房管理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主體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城鄉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排查監管,開展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等制度,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支持或聘請鄉村建設指導員全過程參與城鄉居民自建房規劃、建設、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設和使用的有關規定納入村(居)規民約內容,發現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條 監管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限額以下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城鄉居民自建房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自建房依法辦理用地、規劃手續、不動產登記,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風險排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房宅基地審批、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消防監督管理的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自建房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
依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的縣(市、區),其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職能職責負責轄區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上自建房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未將查處違法建設的行政執法職責劃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為城鎮居民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土地上的自建房違法建設以及鄉村規劃區自建房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負責查處。上述所稱負責自建房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行政機關,統稱查處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教體、公安、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各地政府有關工作安排,做好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市場監督、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文廣旅、人防、消防救援、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的自建房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章 規劃設計管理
第六條 規劃許可
新建、改擴建、原址重建城鄉居民自建房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農村自建房選址應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區、山洪災害危險區和行洪泄洪通道。嚴格控制通過切削山坡平整土地建設農房,確因選址困難需切削山坡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做好坡體防護,確保建房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鄉村國土空間規劃和地質災害普查分布圖等,對重新選址的農村自建房宅基地及其相鄰區域的地質、地理環境進行安全性評價。確需進行安全性評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交通、水利、林業草原、防震減災等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七條 規劃要求
城鄉居民自建房需滿足城鄉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建筑設計
對新建(改擴建、原址重建)的城鎮居民自建房及三層以上(含三層)農村自建房,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圖紙,三層以下的農村自建房,可以選用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免費提供的圖紙。
第九條 風貌管控
各縣(市、區)、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按照相關技術導則規定,及時更新農村住房建設圖集,加強農村自建房風貌管控。各縣(市、區)、園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相關規劃,負責城鎮開發邊界內自建房立面管理,加強城鎮自建房風貌管控。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轉為城鎮居民的,使用土地性質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修建城鎮自建房審批程序
城鎮居民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轉為城鎮居民,土地性質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自建房建設(包括新建、改擴建、原址重建)的,嚴格按照“居民申請、社區審查、鄉鎮組織、部門審批”的程序進行。
(一)居民申請。符合城鎮自建房申請條件的居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社區提出用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申請應當載明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占用面積、擬建房層高(數)和建筑面積、外觀風貌等內容,并填報《城鎮居民用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見附件1-1)、簽署《用地使用承諾書》和提交身份證明、房屋設計圖等相關申請要件。
(二)社區審查。社區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時限5個工作日。由社區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街道)組織聯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社區提交的審核材料后,組織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聯審。
(四)部門審批。城鎮居民使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進行自建房建設由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于限額以上建設項目還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于符合申請條件、材料完備的申請,在完成聯審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并由鄉鎮(街道)將審批手續向群眾公示。
(五)竣工驗收。城鎮自建房竣工后,業主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不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修建自建房審批程序
申請人應當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身份證明、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圖、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于限額以上建設項目還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使用農村宅基地修建自建房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使用農村宅基地進行自建房建設的,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村級審查、鄉鎮(涉農街道)審批”的程序進行。
(一)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書面申請。申請應當載明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占用面積、擬建房層高(數)和建筑面積、外觀風貌等內容,并填報《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見附件1-3)、簽署《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和提交身份證明、農房設計圖等相關申請要件。
(二)村級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相關規劃、是否已征求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外觀風貌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審查時限5個工作日。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村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涉農街道)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涉農街道)審核批準。對于符合申請條件、材料完備的申請,鄉鎮(涉農街道)應當及時受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鎮建設管理等相關部門完成聯審工作,并由鄉鎮(涉農街道)將審批手續向群眾公示。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將申請材料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表》送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進行審查和簽署意見。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城鎮規劃區內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住宅建設項目,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按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交通、公安、農業農村、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提出審批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查擬建農村自建房是否符合外觀風貌管控要求,指導鄉鎮(涉農街道)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鄉鎮(涉農街道)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涉及鄉村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的,按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張榜公布。
從鄉鎮(涉農街道)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請到出具審核意見,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竣工驗收。自建房完工后,要及時向鄉鎮(涉農街道)申請進行驗收,鄉鎮(涉農街道)應當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協調行業主管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專業人員或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自建房竣工驗收,出具《綿陽市農村自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建房人應當將建房資料在30個工作日內報鄉鎮(涉農街道)存檔。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
城鄉居民自建房通過驗收的,可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到屬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周期
經鄉鎮(街道)批準后的宅基地,自申請批準之日起,原則上兩年內完成建房。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
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應當由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或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統稱承攬人)施工。鄉村建設工匠不得承攬三層以上(含三層)的農村非低層自建房。
建房人委托承攬人施工的,應當與其簽訂施工合同,鼓勵建房人使用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
鼓勵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為施工作業人員購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城鄉居民自建房鑲嵌永久性標志牌,主要內容包括建成時間、建設主體、施工主體、項目負責人等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主體責任
建房人對城鄉居民自建房的建設活動依法承擔主體責任;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者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承攬人應當依法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按照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和規程施工,落實安全施工措施,形成施工記錄。
第十七條 建設監管責任
新建(改擴建、原址重建)限額以上的城鄉居民自建房建筑工程納入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鄉鎮(街道)配合。
新建(改擴建、原址重建)限額以下的城鄉居民自建房建筑工程由鄉鎮(街道)監管,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監督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對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等重要部位實行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
鄉鎮(街道)應當指導、監督建房人與承攬人簽訂施工合同,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質量保證期限等雙方權利義務。
鄉鎮(街道)對建房過程承擔巡查、監管責任,落實批前現場勘察、批后現場放線定界、房屋竣工驗收登記發證“三到場”,確保城鄉居民自建房建設依法有序進行,質量安全可控。
鄉鎮(街道)要建立城鄉居民自建房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每季度末將用地建房審批數據匯總后報縣(市、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城鄉居民自建房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九條 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
城鄉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不得擅自加層或者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
(二)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三)對房屋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問題或房屋經鑒定需采取處理措施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四)發現嚴重安全隱患的,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并采取暫停使用、疏散人群、設置警示標志等應急措施;
(五)配合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日常巡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房屋管理
用作生產經營的城鄉居民自建房除遵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從事人員密集型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與經營業態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或者根據經營業態要求改擴建、原址重建后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法律、法規、規章對自建房從事經營活動房屋安全要求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人員密集型經營業態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訓、影院、KTV、大型商場、網吧、餐廳、旅店等。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危險房屋清單提供給同級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文化旅游、商務、交通、體育、民政、民族宗教、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應急、市場監管、電影等有關部門,以清單內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或者公益事業場所申請辦理證照的,相關單位不予辦理。
(三)每戶城鄉居民自建房經營業態種類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用作經營城鄉居民自建房的結構安全性、經營安全性、消防安全性、房屋建設合法合規性的要求嚴格控制人數。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安全排查機制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全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導、考核評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常態長效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機制,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建立復核和抽查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自建房進行全覆蓋排查,并建立排查臺賬。排查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排查活動應當有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重點排查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醫院周邊、工業園區等區域內用作經營的餐飲旅館,公共娛樂、醫療衛生、教育培訓、養老服務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城鄉居民自建房。
第二十二條 鑒定情形
城鄉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房屋出現明顯下沉、裂縫、傾斜、腐蝕等情形;
(二)因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事故導致房屋受損;
(三)經過設計的城鄉居民自建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
(四)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的其他明顯安全隱患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鑒定活動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場所、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設備設施,結構分析能力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向社會公布,便于公眾查詢。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標準開展鑒定活動,規范收費行為,對出具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四條 政府部門委托鑒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以建立應急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對房屋存在重大險情危害公共安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從名錄中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鑒定結論作為政府處置公共安全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城鄉居民自建房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出具鑒定報告之日起24小時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書面通知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對有垮塌風險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組織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組織人員撤離。
第二十六條 強制解危
對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在緊急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指定相關單位代為維修加固、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相關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監督執法
第二十七條 查處機關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自建房違法建設行為采取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消除規劃影響、沒收實物、依法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自建房違法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自建房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開工建設,但已取得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三)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自建房違法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由查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自建房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且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內容、規劃條件進行自建房建設的;
(二)未經批準進行自建房臨時建設,或者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但不按照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的,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三)自建房建設工程侵占城鎮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擅自在供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管道、管線等法定保護范圍內進行自建房建設的;
(五)其他對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自建房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十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自建房違法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又不能拆除的,由查處機關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自建房違法建設:
(一)拆除將影響合法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影響相鄰建筑安全,且無法采取結構安全措施的;
(二)受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限制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將嚴重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法拆除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不能拆除的情形,查處機關應當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自建房違法建(構)筑物不能拆除的認定情況,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和查處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
對不能拆除的自建房違法建設,查處機關在依法處置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管,督促當事人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鄉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規定進行自建房建設的,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三十二條 自建房違法建設查處需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確認意見的,查處機關可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征求意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明確回復。
第三十三條 對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自建房違法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拒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成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拆除前組織制定強制拆除預案,必要時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二)實施強制拆除時,應當提前通知自建房違法建設當事人,并給予適當時間清理違法建筑物內的有關物品;自建房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到場的,應當在無利害關系人的見證或者公證機構公證下實施強制拆除;
(三)自建房違法建設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違法建設內財物搬離的,應當在無利害關系人的見證或者公證機構公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通知自建房違法建設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依法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并依法辦理提存手續;
(四)全過程記錄強制拆除現場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條 自建房違法建設當事人進入被查封施工現場繼續實施自建房違法建設的,查處機關可以對繼續實施自建房違法建設行為依法予以制止;自建房違法建設當事人現場阻礙查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查處機關可以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自建房違法建設引發或者可能引發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查處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制止違法建設,消除違法結果。
第七章 保障服務
第三十六條 抗震設防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以及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居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管理,組織開展建筑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提高城鄉居民自建房的抗震性能。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主管部門對高烈度設防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既有城鄉居民自建房進行抗震性能調查和評估,對通過抗震加固改造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農村住房,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補助。
支持建房人對城鄉居民自建房采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筑結構形式和抗震設防措施;鼓勵建房人參與城鄉住宅地震保險。
第三十七條 工匠培訓
縣(市、區)、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人社部門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鄉村建設工匠的培訓、技術考核、日常監督管理,及時更新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目錄,供建房居民選用。
第三十八條 平臺監管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既有房屋綜合管理平臺,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平臺對自建房規劃、用地、建設、經營和安全管理等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十條 本規定所稱限額以下,是指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或投資總額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
本規定所稱限額以上,是指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且投資總額100萬元以上。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自建房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自建房建設行為以及形成的建(構)筑物,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規定進行自建房建設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規定進行自建房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自建房臨時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自建房臨時建設的;
(四)自建房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
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持續存在的,屬于自建房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
已建成的自建房是否屬于違法建設,依照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予以認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根據現行城鄉規劃或者國土空間規劃和法律、法規不認定為違法建設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自建房具體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上位法或市政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1.城鎮居民用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1-2.城鎮居民用地使用承諾書
1-3.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1-4.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1-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6.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1-7.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8.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1-9.綿陽市農村自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
《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行為,確保城鄉居民自建房質量和使用安全,我市出臺了《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暫行規定》實施以來,填補了自建房管理制度空白,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對自建房修建進行審批,對建設過程進行監管,明確了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及安全使用責任,強化了經營房屋管理,建立了房屋安全排查機制,規范了鑒定行為,規定了強制解危措施,完善了信息化監管,達到了規范城鄉居民自建房行為、確保城鄉居民自建房質量和使用安全的預期效果。
按照《綿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施細則》要求,2025年3月至4月,我市開展了《暫行規定》)實施后評估工作,經評估,該文件得到有效實施,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操作性,對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具有較好的指導作用。根據2024年1月修訂的《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暫行規定》部分內容仍需完善,建議該文件修訂完善后出臺《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二、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
三、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包括總則、規劃設計管理、審批管理、建設管理、使用管理、監督執法、保障服務、附則八大部分共43條。一是總則。明確編制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原則、職責劃分、監管體制;二是規劃設計管理。明確許可、規劃、設計、風貌管控要求;三是審批管理。明確城鎮開發邊界內集體所有的土地修建城鎮自建房審批程序、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修建自建房審批程序、農村村民使用農村宅基地修建自建房審批程序、登記管理;四是建設管理。明確建設周期、建設施工、建設主體責任、建設監管責任;五是使用管理。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經營房屋管理、安全排查機制、需鑒定情形、鑒定活動、政府部門委托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強制解危;六是監督執法。明確查處機關對自建房違法建設行為可分類采取措施、查處程序、應急措施;七是保障服務。明確抗震設防、工匠培訓、平臺監管要求。八是附則。
四、施行時間
《管理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上位法或市政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