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村飲水、垃圾、污水怎么治?
——《綿陽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解讀之二
今年6月1日起,《綿陽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助力全市農村提“質”增“顏”。《條例》共七章五十三條,對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內容設置了專章,并在總則部分明確了適用范圍、職責分工、經費保障、建立舉報途徑等,在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行政處罰。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如何劃定?
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概念:指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飲用水水源。《條例》明確,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劃定或者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方案,并征求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的意見后,經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審核論證,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實施。
對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標志,明確保護范圍和禁止事項等內容。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內,禁止哪些行為?
《條例》明確,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內“不得新建滲水廁所、化糞池和滲水坑;不得設立糞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不得堆放醫療垃圾、有毒有害物質,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不得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不得新建墓地;不得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不得從事畜禽水產養殖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等禁止性行為。
《條例》明確了縣、鎮兩級人民政府在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職能職責,規范了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要求,并制定了“不得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等禁止性行為。
如何規范農村生活垃圾處理?
《條例》明確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污水實施治理管控,強化建設運維管理,統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農村水生態環境改善;并根據不同區域的農村生活污水分別規范了處理方式,制定了“不得向河道、水庫、溝渠、飲用水水源等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污水;不得向公共場所傾倒生活污水;不得損壞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不得擅自閑置、關閉污水處理設施,或者不按相關技術規范處理生活污水”等禁止性行為。
《條例》還規定,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引導村(居)民新建農房時同步建設衛生廁所,不得新建旱廁和露天糞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人口集中區域的公共廁所建設并建立管護機制。(記者 唐顯枚/整理)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