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發店、健身房等場所辦卡充值成為會員后,卻遭遇“商家中途跑路”“充值容易退錢難”“會員卡禁止轉讓”等問題,如今,這些預付式消費的“坑”已被填平。
自2025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正式施行。《解釋》針對消費者反映較為集中、對消費者權益損害較大、對消費信心打擊較大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近日,梓潼縣人民法院依據該司法解釋,審結了一起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判決某健身公司向消費者退還未消費的預存費用,這成為全國首批依據該司法解釋保護預付式消費者權益的案例。
□何小梅 曾族榮 記者 鄧勇
基本案情 辦卡健身波折不斷
46歲的張女士居住在梓潼縣。2020年5月16日,她與梓潼一家健身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健身公司”)簽訂《健身入會協議》,花費1988元購買一張為期3年的會員卡,并于當年10月激活開始健身。后來,健身公司因自身原因在營業期間多次閉館,為補償張女士,將其原本2023年10月到期的會員卡延長至2025年2月。
2023年10月,健身公司為吸引客流,推出“890元一年的游泳項目會員”活動,宣稱辦了健身卡的會員,在有效期內健身次數達到99次,就可退還800元,即僅需90元就能享受一年游泳項目。想到自己健身頻次較高,同年10月28日,張女士又支付890元與健身公司簽訂《游泳健身會籍協議》。隨后,張女士在合約約定時間內健身達到99次,然而關于退款事宜,健身房卻一拖再拖。
到了2024年8月,因健身公司經營許可證與高危許可證法定代表人不一致被要求整改,同月底健身公司宣布停業整改,之后一直未恢復營業。
法院審理 按比例退還剩余“會員費”
多次與工作人員聯系無果后,張女士向梓潼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健身公司退還健身打卡達標99次應返還的800元以及健身會員未到期的年卡費。
梓潼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據《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前已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可請求按經營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后的剩余履行期限與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計算應予返還的預付款。
本案中,張女士預先支付全部費用,健身公司分批次提供健身服務,雙方消費模式屬于預付式消費。健身公司與張女士訂立服務合同、收取預付款后停止營業,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現張女士要求返還剩余履行期限對應的預付款,既維護自身權益,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其購買3年健身卡支付金額1988元,健身公司應返還未消費6個月的預付款331元。另外,張女士已按合約約定完成對應健身次數,健身公司應履行承諾退還800元預付款。
法院判決健身公司向張女士返還預付款1131元。
以案說法 預付式消費“坑”被填平
“預付消費‘先付后用’,本可雙贏,但亂象頻發。最高法《解釋》明確霸王條款無效、商家停業按剩余天數退錢、欺詐跑路三倍賠償等規則,護航消費信心。”梓潼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該院審結首件適用該《解釋》的案件。《解釋》有三大亮點:
明確適用范圍:界定適用于零售、餐飲、健身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多次或持續兌付商品、服務產生的糾紛;但一次性消費及多用途預付卡糾紛不適用。
規制霸王條款:一是消費者解約權,經營者“遷店”不便、擅自轉讓合同義務等情況,消費者有權解約;自身健康原因履約不公平時也可解約。二是預付卡可自由轉讓,轉讓時需遵循誠信原則。三是退款規則細化,商家原因退款按優惠價計已消費額并付利息,消費者原因則按原價,無合理原價參照市場價。四是推行7日無理由退款(已體驗同款服務除外)。
打擊卷款跑路:經營者終止營業且惡意逃避退款構成欺詐,需承擔懲罰性賠償;涉刑則移交公安。同時明確商場場地出租者的審查義務與過錯責任。
編輯:譚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