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關于公開征求《綿陽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綿陽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草案)》已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切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按照《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規定,現將《綿陽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及起草說明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現將有關事
項公告如下:
一、歡迎廣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綿陽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促進條例(草案)》及其相關內容提出修改建議。
二、在提出修改建議時,請寫明修改的依據和理由或者說明我市存在的相關情況。
三、提出修改建議時,請寫明單位、姓名、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等。通過信函方式的,請郵寄至:綿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址:綿陽
市園藝山子云路北段60號,郵編:621000,或傳真至(0816)2212555;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的,請發送至:mysfgw@126.com。
四、征求意見建議的時間: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綿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6月27日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提高綿陽市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中國科技城優勢,加快建成省域經濟副中心,建設創新活力充沛、民生服務優質、生態環境優美、社會秩序井然的城鄉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社區,是指以居民委員會建制賦碼的城市社區和集鎮社區。
本條例所稱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是指以城鄉社區為基本單元,統籌城鄉社區資源,聚集發展與治理雙重目標,通過多元主體協同參與,推動社區高質量發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質生活,實現城鄉社區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應當堅持黨建引領、以人為本、依法治理、鼓勵創新、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的工作經費與專項經費列入本級預算,構建權責明晰、指揮統一、條塊協同、資源下沉的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市、區)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的統籌協調和綜合指導,建立城鄉社區發展治理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
第六條【社區規劃】市、縣(市、區)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鄉社區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結合城鄉社區發展規劃,統籌推進養老、托幼、助殘、教育、醫療、文體、科普、警務、商業、出行、充電、安全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打造功能完備、資源配置合理、居民生活便捷的城鄉社區生活服務圈。
第七條【社區規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公共資源配置、常住人口數量、治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城鄉社區規模;根據城鎮化進程和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的需要,依法對城鄉社區規模進行動態調整優化。
第八條【社區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持續提升城鄉社區基礎設施功能、優化人居環境。
新建住宅小區、舊城連片改造居住區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標準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社區經濟】居民委員會可以興辦和組織、支持居民興辦經濟實體,發展多種經營,開展多種形式的便民利民生產、生活服務業,促進社區經濟發展。
第十條【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租賃、項目配套等方式設立各類服務活動場所,合理劃分政務服務、黨群活動、協商議事、文化體育等功能區域,優先考慮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需求,推進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適老化、適幼化改造以及無障礙環境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社區共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創新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的聯動機制,推動社區治理水平提升。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駐地或者聯建城鄉社區的發展治理工作,支持、引導本單位職工參與城鄉社區發展治理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城鄉社區發展治理。
第十二條【社區自治】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踐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協商、自我約束”的理念,培育居民自治意識,組織居民依法規范和完善居民公約,全面落實居務公開制度,搭建多元協商議事平臺,拓寬居民參與渠道,推進組織體系網格化、居民自治規范化、服務管理精細化、工作手段信息化、保障機制標準化、居民參與常態化,實現社區治理有序、居民生活和諧的目標。
第十三條【社區法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社區治安防控體系,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轄區內社會矛盾風險排查、分析和研判,落實平安社區防控措施,為平安社區建設提供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城鄉社區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及法律援助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指導社區依法開展法律顧問的選聘、管理和考核工作,推動法律顧問協助社區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律意見。
第十四條【社區德治】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引導居民崇德向善、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孝老愛親,倡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促進城鄉社區的德治建設。
第十五條【社區文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文化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兩彈一星”精神、抗震救災精神、文昌文化、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國蜀漢文化、李白文化、三線建設文化等具有綿陽特色的文化融入社區。
第十六條【智慧社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統籌推進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臺和應用終端建設;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社區治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條【綠色社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社區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建設公共綠地、垃圾分類等設施,營造生態、環保、宜居的社區環境。
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居民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等相關規定,鼓勵居民開展社區綠化活動,培育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八條【網格化管理】市、縣(市、區)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網格劃分、建立“包網聯戶”制度,構建“微網實格”治理格局,優化網格服務管理運行機制,實現“多格合一、一網統管”,提升網格化治理效能。
縣(市、區)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網格員管理工作,組織將社區工作者全員編入網格,社區網格員配置應因地制宜、專兼結合,科學確定規模數量,按照“一格一員或一格多員”進行配備,社區專職網格員主要由社區工作者擔任。
第十九條【工作清單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城鄉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明確規定履職事項清單、協助辦理事項清單和工作負面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居民委員會交辦協助事項的,應當提供與事項任務相適配的工作經費、人員和信息支持、業務指導等必要的工作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向居民委員會交辦負面清單事項。
第二十條【應急處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應急事件處置機制,指導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應急日常演練、安全風險識別、隱患排查、應急處理、善后工作等活動,并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
發生突發事件,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二十一條【臨時救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鄉社區建立針對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臨時救助機制。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導致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生活陷入無人照料狀態時,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為被監護人提供臨時救助,妥善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切實保障被監護人的基本生活權益。
第二十二條【社區服務方式】城鄉社區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志愿服務、社會捐贈捐助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進入城鄉社區餐飲、零售、家政、維修、物業、養老托幼、社區教育、學前教育、醫療健康、文化體育等服務領域。
第二十三條【便民利民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居民委員會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為社區居民提供老年人日間照護、社區食堂、兒童托管等便民利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醫療健康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和居民健康檔案,滿足社區居民日常診療需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心理服務納入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構建心理健康教育、咨詢服務、評估治療、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的公共服務網絡。
第二十五條【志愿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志愿者招募、項目發布、活動管理、溝通交流等行政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依托志愿者服務站點,開展家政、文體、醫療、法律及安全宣傳等社區志愿服務。
第二十六條【人才保障】市、縣(市、區)社區發展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建立社區工作者統一選聘、集中管理、統籌使用、薪酬待遇、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促進社區工作者管理服務規范化、崗位待遇職業化、能力素養專業化,構建政治堅定、素質優良、敬業奉獻、結構合理的城鄉社區工作者隊伍。
市、縣(市、區)社區發展治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區專家智庫,廣泛吸納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領域專業人才,深度參與社區發展治理研究,圍繞戰略規劃、形勢研判、政策優化、效能評估等核心環節,提供專業、精準的智力支持,為社區治理創新注入多元智慧與實踐動能。
第二十七條【人大監督】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的監督,依托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聯絡站、人大代表聯系點等平臺,充分聽取居民對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八條【政府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政府工作部門及有關單位依法履行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職責。
市、縣(市、區)城鄉社區發展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制定城鄉社區發展治理相關資金、資產的使用管理辦法,并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將負面清單事項交由居民委員會辦理的,或者將協助清單事項交由居民委員會辦理不提供相應工作經費、人員和信息支持、業務指導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