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8月16日電 記者16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5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財經(jīng)出版?zhèn)髅郊瘓F原黨委委員、副總經(jīng)理宋全安國有公司人員失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全安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宋全安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全安時任中財荃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主持全面工作。2017年11月在與其他公司合作中,未聽取多方意見和建議,未詳細全面進行盡職調(diào)查,違反規(guī)定以明股實債的方式投資5000萬元,其后未按照投資業(yè)務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履行分層風險控制、投后管理等職責,未對資金使用實施監(jiān)管。2019年9月,其他公司因資金鏈斷裂無力返還投資款,截至本案案發(fā)前,共計造成中財荃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濟損失2363.7785萬元;2016年7月至2022年5月,宋全安利用擔任中財荃興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個人入職、職務晉升及日常工作提供幫助,2018年10月至2023年11月先后3次非法收受55萬元。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全安的行為分別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受賄罪,依法應予并罰。鑒于宋全安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譚鵬